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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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政務〔2022〕11號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資質
評審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資質評審質量,確保評審結果公正、公平,有效促進我區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專家推薦管理
資質評審專家由自治區、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中直、區直企業、有關協會(學會)等單位,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推薦人選,認真填寫《資質評審專家推薦表》(詳見附件2),并出具推薦人選廉潔、誠信鑒定意見;同時,對推薦人員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我廳在審核推薦人選的過程中,如發現推薦人員材料弄虛作假的,將取消該人員評審專家參選資格;同時,取消推薦單位的推薦資格。
二、規范專家評審行為
評審專家每次參加資質評審工作前須簽訂承諾書(詳見附件3),承諾嚴格執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工作紀律,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規定,在評審結果公開發布前,不向對應資質評審小組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員泄露本次資質評審的任何信息,并對本人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如發現評審專家存在違反《管理辦法》行為的,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立即取消其資質評審專家資格,并在全區予以通報。
附件:⒈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⒉ 資質評審專家推薦表
⒊ 資質評審專家承諾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保證評審結果公正、公平,根據《行政許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
第一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認真負責,廉潔公正,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二)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資質標準和相應行業管理政策;
(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在企業或行業協會(學會)從事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相應資質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熟練使用電腦,能適應評審工作需要。
第二條 符合第一條規定,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和本人簽署的申請書、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材料;
(四)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第二章 評審專家庫的建立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建資質評審專家考核小組負責推薦人選審核工作。
第四條 由設區市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大中型企業等單位推薦評審專家候選人,并對推薦人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評審專家庫依照評審專家的數量和專業劃分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進行適時調整。
第六條 評審專家入庫前須參加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資質評審專家上崗培訓,培訓考核合格方能入庫;在相關法規、政策、資質標準等進行重大調整時,適時組織對評審專家進行培訓,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將暫?;蛉∠u審專家資格。
第七條 評審專家認定期限為3年一屆。認定屆滿,如果再次申請評審專家入庫的,需按本辦法第一條要求重新申報。評審專家最多連續擔任兩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報酬。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工作方式
第九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按照資質類別和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審批管理系統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相應比例的評審專家。
第十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申報資料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載明并說明理由。評審專家應當在出具的評審意見上簽字確認,對本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的方式分為兩類:
(一)現場評審,即專家集中在封閉的場所,現場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二)異地評審,即專家通過計算機在網上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遠程評審。
第十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紀檢部門對評審專家的抽取和資質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時參加評審活動,在確認參加評審后,無特殊原因不得請假;如臨時確實不能參加評審的,應提前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前,應當仔細閱讀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照評審工作程序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十五條 在評審工作期間,服從統一安排,評審專家之間不得互通評審信息?,F場集中評審時,評審專家不得將與評審相關的各類資料帶出和帶入評審現場。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自行與申報企業聯系或核實申報材料中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不得泄露申報企業的申報信息和評審結果,不得泄露本人和其他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的情況,不得利用評審得到的信息為本人、他人或任何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不得接受申報企業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宴請等,以及參與其他影響公正評審的活動。
第十九條 審査專家與申報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本人與申報資質企業屬同一企業、企業集團或其參股企業;
(二)本人的直系親屬在申報企業中工作;
(三)本人與申報資質企業之間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不得擅自以評審專家的名義出版書籍、發表文章或參與各類事業單位、協會(學會)、企業舉辦的資質教學、培訓等活動。
第五章 評審工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推薦單位應對評審專家參加資質評審等相關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外地專家來南寧市參加資質評審業務培訓或開展資質評審工作的,推薦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出差管理規定足額報銷差旅費。推薦單位未能落實差旅費足額報銷的,將取消該單位專家推薦資格,同時取消其推薦人選的專家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受到行賄、騷擾等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評審工作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告誡,經告誡無效的,終止其此次評審工作,一年內不再安排評審工作:
(一)不服從評審工作統一安排的;
(二)未按照評審工作程序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三)集中評審時不按規定上交所攜帶的通訊設備的;
(四)未經請假批準,擅自離開評審場所的;
(五)不遵守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評審工作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次被推薦為評審專家: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
(二)私自替換企業申報材料的;
(三)一年內3次及以上未能按通知要求參加評審工作的;
(四)出現嚴重評審錯誤或者一年內3次評審出現明顯錯誤的;
(五)經考核評價不滿足評審專家要求的;
(六)做出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行為和言論的;
(七)發生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資質評審專家推薦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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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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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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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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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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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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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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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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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 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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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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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 術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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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專業有何特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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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學位 |
全日制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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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系及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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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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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系及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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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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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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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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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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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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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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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 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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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評審類別 |
施工類□ 房地產類□ 勘察類□ 設計類□ 監理類□ 檢測類□ (請在□里劃√,可多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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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履歷、工作業績(包括參加過何種資質管理培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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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意見(包括廉潔和誠信表現等) |
...... ...... ......
我單位同意推薦XX同志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資質評審專家。同時,承諾為專家提供必要方便,保障其能按時參加資質評審等相關工作;赴外地開展相關工作的,將按照出差標準足額報銷差旅費用。
推薦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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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評審專家考核小組審定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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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資質評審專家承諾書
本人 ,身份證號碼: 于 XXXX年 月 日至 月 日參加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檢測□、房開□資質第 批的評審工作。本人鄭重承諾:
一、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二、嚴格服從評審工作統一安排,遵守評審工作秩序。
三、不接受申報企業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宴請等,以及參與其他影響公正評審的活動。
四、獨立開展評審工作,不得干預其他評審專家的正常評審工作。
五、不泄露申報企業的申報信息和評審結果,不泄露本人和其他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的情況,不利用評審得到的信息為本人、他人或任何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將與資質評審有關的文件材料帶入或帶出評審現場。
七、不自行與申報企業核實申報材料中的有關事項。
八、在評審工作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九、不擅自以評審專家的名義出版書籍、發表文章或參與各類事業單位、協會(學會)、企業舉辦的資質教學、培訓等活動。
十、及時報告評審工作中受到的行賄、騷擾等非法干預行為。
十一、獨立認真地完整填寫評審書面意見,做到詳細、嚴謹、真實、準確。
十二、如有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以及資質評審專家工作紀律的情況,本人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及相關責任。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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